广东汕头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2-20    阅读数:2036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质检总局等25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联合惩戒对象和措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设质量强国”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汕头海关、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汕头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二、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实施单位:市质监局)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市质监局)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实施单位:市质监局)

  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实施单位:汕头海关)

  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汕头银监分局)

  6.在审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市金融管理局、市工商局)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8.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9.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实施单位:市发改局等有关单位)

  10.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1.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市工商局、文广新局)

  12.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实施单位: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管理局)

  1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1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

  15.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实施单位:汕头海关)

  16.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汕头海关)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18.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1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20.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市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市网信办)

  21.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实施单位:市工商局)

  22.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单位: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3.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24.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实施单位:市交通局)

  25.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26.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27.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市工商局)

  28.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质监局和市发改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制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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