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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信用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汕头市信用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Credi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A。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汕头市信用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Credi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A。 第二条 本协会会徽:以韩江、榕江、练江三江之水汇集为背景,突出“信”字主题,追求以诚信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本协会的性质:汕头市信用协会是由本市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建设为目的,以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为核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信用认证,推进企业信用评级。打造有利于诚实守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诚信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推动汕头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汕头市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3号利鸿基大厦2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信用专题调查工作,组织信用建设研究、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服务。 (二)组织信用建设研究,就全市信用行业发展规则、方法建议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向政府部门、人大、政协等机构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合法要求和合理建议,协调会员间及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关系,维护诚信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平台。依法征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以网络技术等为手段,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和使用,实现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联通。 (五)开展信用学术交流和信用为主的培训。跟踪、研究国际先进理论、经验和信用评审、管理技术,面向全市开展信用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咨询,面向国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六)规范信用评价。推动制定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估和信用评级的行业规范,提高信用评价结果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七)开展信用自律。接受会员、企业及公众、社会对失信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推动会员、企业诚信建设的自律。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十)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扶贫等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由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组成。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体相应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积极研究信用理论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须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从事信用业务时,遵守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 (六)向协会提供自己的真实信用信息; (七)以自身良好的信用行为参与社会各种活动,为自己和协会争得信誉;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且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具体人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聘任荣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产生。名誉会长由卸任会长或连续担任两届或以上常务副会长卸任后自动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且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10万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年,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0.5万元/年,单位会员:0.2万元/年,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4日第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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