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每年拿出2000万补贴集装箱运输企业
发布时间:2015-08-26    阅读数:1052

汕头市政府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

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汕头港聚集,鼓励和扶持港航企业在我市扩大集装箱运输业务,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汕头港集装箱吞吐量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扶持措施

   (一)对新增的国际近洋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 运营满一周年且一年内挂靠 36 航次以上的航线营运商,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 200万元。如当年度应奖励总额超过 200 万元,则每条航线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二)对新增的国际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运营满一周年且一年内挂靠 36 航次以上的航线营运商,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 300 万元。如当年度应奖励总额超过 300 万元,则每条航线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三)对在汕头港装卸中转集装箱的码头经营企业,每中转标准箱给予不超过 50 元的奖励,每季度奖励总金额为 125 万元。如当季度应奖励总额超过 125 万元,则每标准箱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四)对拖运集装箱到广澳港区装卸的拖车公司,每季度自然重箱运输量前 10 名拖车公司,按每自然重箱不超过 300 元的奖励,每季度奖励总金额为 250 万元,如当季度应奖励金额超过 250 万元,则每自然重箱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五)前述各项奖励资金每年度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各项奖励金之间可以相互调剂。

    二、申请审核程序

   (六)符合申请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奖励的航线营运商,在新增航线满一周年后一个月内填写《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年度奖励申请表》 (附表 1) ,并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证书、相应航线备案证明、航线运营情况表、集装箱班轮离港报(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或船舶签证簿(复印件加盖公章各 5 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金。

  (七)同一航线营运商可同时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增国际近洋和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营运时间从开通航线之日起计,且计算时间应满一周年。

  (八)符合申请集装箱中转奖励的码头经营企业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填写《码头经营企业集装箱中转奖励申请表》 (附表 2) ,并附公司的季度集装箱吞吐量情况表和集装箱班轮离港报(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 (复印件加盖公章各 5 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金。

   (九)符合申请拖车奖励的拖车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填写《集装箱拖车公司奖励申请表》 (附表 3) ,并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集装箱进出广澳港区闸口数据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各 5 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金。

    三、监督管理

   (十)市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一)企业对获得的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申请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如发现虚领冒报,将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资金。

   (十三)对骗取、挪用、截留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十四)本意见自 2015 7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从 2015 7 1 日起至 2018 6 30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十五)本意见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汕头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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